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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斌: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提升与区域发展

作者:罗斌 来源: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 收录:2016-1-18 点击:19538

(三)存在的问题

主要体现为“四个不足”。一是各级认识不足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在我国出现时间相对不长,从管理者、从业者到消费者,对地标都处于逐步认识的过程,对其特征含义、核心要素、功能作用、管理模式的认识参差不齐。有些地方没有将其当成地方精品名片进行运作,存在有资源不登记、登记后不管理的现象;有的地方将其当成常规的产业化、规模化发展手段,贪大求快,没有作为稀缺资源打造;有的地方对其品牌价值缺乏足够认识,品牌营销观念不强,重生产、轻品牌、“酒香不怕巷子深”的传统理念依然存在,品牌打造乏力,登记保护权益未得到有效体现,影响了发展积极性和消费认可度。二是主体能力不足。我国的农业社团组织与发达国家的地标组织(如法国香槟酒协会、干邑酒协会)相比,普遍能力偏弱、手段不足,很多难以承担起带领区域内生产经营者闯市场、打品牌的重任。有些生产经营者意识薄弱,登记后没有实现统一的品牌、标准和营销;有些保护主体的组织化、规范化程度不高,仍处于小散乱的原始发展状态;有些生产经营者发展意愿强烈,但缺乏龙头带动、行业引领、统一平台和支持保障;有些消费者有地标消费的需求,但苦于找不到保真、便捷购买渠道。三是市场环境不足。由于我国过去缺乏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和措施,导致有的传统地域品牌成为通用名称,泛化滥化;有的被个别企业或个人注册为产品商标,私权垄断;有的把非产区产品当作正品销售,滥竽充数;有的产区内产品质量良莠不齐,鱼龙混杂。此外,农产品地理标志大多是是长期、集体劳动和智慧结晶,并非某人专属独享,很多时候个体随意使用变为约定成俗的既成事实,即使个别人不纳入官方授权管理,也难以禁止其使用,造成了管理和市场的不统一。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公共品属性,品牌连带性强,常常是一荣俱荣、一损俱损,一人违法、全体株连,这方面我们交过的学费不少。四是保护手段不足。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模式的法律还未建立,相关法规制度的层级还偏低,部门合力还没有充分形成,打假维权的“硬”手段还有待完善,这些都是急待解决的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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